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景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和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最大程度地让旅游者在遇险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援,切实保证旅游者人身安全,维护景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姑娘山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救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四姑娘山管理局组织实施并完成救援后,应由山地户外运动项目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的活动:

        (一)擅自进入四姑娘山景区发生险情需要救援的团体或个人;

        (二)擅自变更山地户外运动申报时间、线路和活动项目发生险情需要救援的团体或个人;

        (三)违规开展登山、徒步、攀岩等山地户外运动项目发生险情需要救援的团体或个人;

        (四)求助人员瞒报、谎报险情的团体或个人。

        第三条 四姑娘山管理局应当健全和完善四姑娘山山地户外运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和实行统一指挥、统筹兼顾、多方联动、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第四条 四姑娘山管理局成立山地户外运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合理、节俭的要求,审定救援费用。四姑娘山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救援工作的牵头协调,户外活动管理中心负责实施救援工作,法规处负责追偿有偿救援费用。

        第五条 四姑娘山管理局相应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收集、研究分析可能发生险情的信息,通过四姑娘山官方网站等各种渠道及时通报险情信息。

        第六条 四姑娘山管理局应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按照先救援后追偿的原则、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警示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组织实施救援。

        第七条 有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马匹、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

        劳务费用是指所有救援人员参加当次救援应予支付的劳务报酬。

        院前救治费用是指对身体受到损伤的旅游者实施救援产生住院前的医药费、诊疗费。

        交通费用是指为保障救援需要进行运输产生的车辆费用。

        马匹费用是指为当次救援物资保障需要进行驮运的马匹费用。

        意外保险是指为当次救援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而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

        后勤保障费用是指为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需要产生的食宿、物资消耗等费用。

        第三方救援费用是指第三方救援力量为当次救援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八条 四姑娘山管理局接到险情求助报告后,应详细了解险情相关基础信息(险情发生地点、时间、遇险人数、遇险人员状况等)。

        第九条 在接报后,四姑娘山管理局山地户外运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分析情况,制定救援方案,组织队伍实施救援。

        第十条 对救援难度超出四姑娘山管理局现有救援能力的,应当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第十一条 四姑娘山管理局应对救援过程、事故原因、经验教训、救援费用等方面收集整理,形成应急救援报告材料并上报。

        第十二条 救援结束后,由四姑娘山管理局山地户外运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当次救援产生的费用审议核定。涉及本办法第二条应当由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的,四姑娘山救援领导小组在20个工作日内,向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送达《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包括收费项目明细、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收款账号等信息,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救援人员劳务费用按照实际救援人员工资和实际救援时间确定。工资标准按四姑娘山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其它费用有核定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根据实际产生和消耗确定。法定节假日开展救援的,按照法定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活动组织者或被救助人对有偿救援费用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活动组织者或被救助人在收到《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3个月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支付有偿救援费用的,四姑娘山管理局将其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同时由四姑娘山管理局法规处依法对其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 四姑娘山管理局所收取的有偿救援费用,将归集到管理局有偿救援专用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在有偿救援资金到账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劳务等相应救援费用。

        第十六条 四姑娘山管理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有偿救援实施情况、费用收支情况等信息,通过四姑娘山管理局管方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擅自进入四姑娘山自然保护区划定的缓冲区和核心区区域及违规开展户外运动项目的适用于本办法。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在支付有偿救援费用后,并不免除其违法、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